电子商务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验设备保管与维护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进一步发挥教学仪器设备的潜能,保证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教学仪器设备”专指各实验室所属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维护、维修教学仪器设备是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者和保管人必须对所管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与保养,定期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以保障仪器设备的技术等级和完好可用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来源
(一)学院事业费中拨付的维修经费。
(二)报废仪器设备后回收的经费。
(三)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赔偿费。
(四)部分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费。
(五)社会捐赠及其它。
第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范围。用于正常损坏或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教学仪器设备的零(配)件购置和检测维修劳务费支出。专门用于科研和技术开发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得使用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进行维修。由于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原因造成的教学仪器设备损坏,其维修费用主要从维修经费来源中支付。
第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分配办法。由中心办公室按照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实际额度,根据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总值、承担实验教学的工作量、实验课类型、拥有设备的新旧程度以及设备利用率等综合因素划拨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
第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财务处设立专项经费帐户;中心办公室负责对各实验室维修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应依靠本部门的维修力量来解决,力争做到小修不出实验室,中修不出本中心。本中心确无能力维修的仪器设备,由负责人向所在二级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提出申请报学院资产处,经批准后可聘请专业人员维修。
(三)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后,按规定程序验收报账。
(四)如在正常损坏或发生故障情况下出现大额修理费用,划拨维修经费不能满足维修需要时,可由仪器设备所属二级学院向学校提出专项维修请示,经学校领导审批后予以解决。
第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完好率原则上不能低于80%,同时必须保证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实验能正常开出。对于仪器设备完好率达不到要求或因教学仪器设备维修不到位而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运行的实验室,要追究其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教学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好,完好率达到90%以上,并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进行的实验室,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由本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